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心理產業機構聯盟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心理產業機構聯盟協會(英譯:The Chinese Psychological Industry Alliance Association, CPIAA,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以愛心,知識及行動促進全球華人心理產業機構健全發展,建立社會和諧為宗旨。


第3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4條:本會會址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會址與分支機構的地址設置與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1. 架構國際心理服務產業經營管理經驗及人才交流平台。
  2. 心理服務產業新產品研發及推廣。
  3. 深化心理服務的學術及社會教育發展。
  4. 篩選並轉化最適合華人文化的最新心理產品及服務。
  5. 促進台灣心理產業機構的健康發展。
  6.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工作。

第6條:本會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福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7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其成立目的旨在關懷身心議題的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來行使會員權利。
(2)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備下面任一資格者:

  1. 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從事協助人類心靈成長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國內外大學心理、人文或社會相關科系畢業,取得政府認證的心理諮詢相關證照者。
  3. 國內外心理輔導、醫療衛生相關機構工作,或在各級學校任教滿1年以上,持有工作證明者。
  4. 其他不具上開資格,經本會理事二人共同具名推薦者。
  5. 以上申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過半同意,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年滿20歲):以個人會費計算,減半收費。

(3)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對本會長期發展或心理諮詢工作素有卓越貢獻者,徵得本人同意,經現任理事2人推薦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8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9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與繳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的時候,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面積欠的會費。


第10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給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給予除名。


第11條:會員有下列任一情事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12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13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與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落實。

第 14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1. 制訂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與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與事業費暨會員捐款的數額與辦法。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與報告暨預算與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的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的處分。
  7. 議決本會的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與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項重大事項的範圍由理事會制訂。
 

第 15條: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與監事時,依照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或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與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16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 審核與通過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2. 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的辭職。
  4. 擬訂年度工作的計畫與報告暨預算與決算。
  5. 聘免工作人員。
  6. 其他應執行的事項。

第 17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相互選舉,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各選舉1人為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的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則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與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舉行補選。

第 18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的辭職。
  5. 其他應監察的事項。

第 19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負責綜監會務事宜,常務監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20條:理事與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的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與監事的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的時間起計算。


第21條:理事與監事有下列任一情事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已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2條: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的指示處理本會各項工作事宜,副秘書長1至2人,襄贊秘書長處理會務,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有關其他會務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與監事擔任。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再制訂組織細則。


第23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24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與顧問若干人,顧問組顧問團,由理事長聘請其中一人擔任首席顧問。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與顧問的聘期與理事與監事的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25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的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 本會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請求召開。

第 26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27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的同意始得成立。但下列事項的決議,得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1. 章程的制訂與變更。
  2. 會員(含會員代表)的除名。
  3. 理事與監事的罷免。
  4. 財產的處分。
  5. 本會的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的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始得成立。
會的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始得解散。


第28條:本會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書面通知,會議的決議,各以理事與監事過半數的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的同意來落實。

第29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與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與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其理事會與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30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1,000元(學生折半),團體會員新臺幣2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1,000元(學生折半),團體會員新臺幣10,000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與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 31條:本本會會計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2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交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33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的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5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6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年月日第1屆第1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民國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